知識產權是關于人類在社會實踐中創造的智力勞動成果的專有權利。隨著科技的發展,為了更好保護產權人的利益,知識產權制度應運而生并不斷完善。如今侵犯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等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越來越多。在二十一世紀,知識產權與人類的生活息息相關,到處充滿了知識產權,在商業競爭上我們可以看出他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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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廣義的知識產權和狹義的知識產權
劃分標準:知識產權的范圍
廣義的知識產權包括著作權、鄰接權、商標權、商業秘密權、產地標記權、專利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等各種權利;目前已為《成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所認可。
狹義的知識產權,即傳統意義上的知識產權,包括著作權(含鄰接權)、專利權、商標權三個主要組成部分。
2、著作權(文學產權)和工業產權
劃分標準:對知識產品的消費方式。
著作權是廣義的,包括著作權和鄰接權,其保護對象是以精神消費為目的的知識產品,包括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等等。
工業產權是指著作權以外的知識產權。其內容已超出“工業”的范圍,主要指以物質消費為目的的知識產品, 包括科學技術發明、工業品外觀設計、商標、服務標記、商號及標記、禁止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不正當競爭等等。
3、創造性智力成果權和工商業標記權
劃分標準:知識產權價值的來源
創造性智力成果權的價值直接來源于對該成果的商業性利用。無論是科學技術還是文學藝術等創造性的智力成果,本質上都是人們設計出來的“結構和形式”。對這些“結構和形式”的利用所獲得的收益,就是創造性的智力成果的價值。
工商業標記本身不是其財產價值的源泉,它的價值來源于所標記的商品或服務,來源于它所標記的工商業主體的商業信譽。
(一)知識產權是一種民事權利;
它所反映和調整的社會關系是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因而具備了民事權利最基本的特征。
(二)知識產權是一種新型的民事權利,是一種有別于財產所有權的的無形財產權。
⊙權利的對象和標的不同;
⊙物權與知識產權雖然同為絕對權利,但是在獨占性、專有 性和排他性上,知識產權要弱于物
⊙物權往往可以通過事實占有實現,知識產權則須仰仗法律 的保障;
⊙當知識產權和物權發生沖突時,知識產權通常要讓位于物 權;
⊙知識產權的期限不同于物權的期限;
⊙知識產權作為一種財產,其價值無論質的規定性還是量的 規定性,都不同于物權。
1、無形性
人們對知識產權客體的占有是一種無形的占有。人們對知識產權客體的使用不同于對有體物的使用。人們對知識產權客體使用形態的特殊性,決定了利用其獲取收益的過程也與利用有形物獲取收益的過程有所不同。知識產權客體的處分形式特殊。不會發生消滅知識產品的事實處分和有形交付的法律處分 。
2、雙重性
知識產權包括財產權和人身權的雙重內容,人身權是指基于智力成果創造人的特定身份依法享有的精神權利,專利權人所享有的署名權、榮譽權,著作權人所享有的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等。人身權與智力成果創造人人身不可分離,因而不能轉讓、贈予和繼承。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是指知識產權人依法享有獲得一定報酬和獎勵的權利,如專利權、商標及作品的許可使用費等。財產權可以轉讓、贈予和繼承。
3、專有性
對知識產權使用上的壟斷,即任何人未經權利人的允許不得在一定的地域內、一定的時間內使用知識產權的客體。
第一,獨占性,即知識產權為權利人所獨占,權利人壟斷這種專有權利并受到嚴格保護。
第二,排他性,即對同一項知識產品,不允許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同一屬性的知識產權并存。
4、地域性
知識產權的地域性指的是根據一國法律,在該國取得的知識產權只在該國內生效,權利的效力不及于他國,他國沒有承認和保護該權利的義務。
5、時間性
知識產權僅僅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受到保護,一旦超過法律規定的有效期限,這一權利就自行消滅,相關知識產品即成為整個社會的共同財富,為人類所共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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